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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刑初字第00028号

杨满堂与杨录怀、杨卯田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杨满堂,杨录怀,杨卯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刑初字第00028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满堂,男,现年53年,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高新区磻溪镇杨家店村。诉讼代理人史亮,陕西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录怀,男,现年23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高新区磻溪镇杨家店村。被告人杨卯田,男,现年60岁,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高新区磻溪镇杨家店村。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满堂以被告人杨录怀、杨卯田犯故意伤害罪,并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3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经查,被告人杨录怀现下落不明,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条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满堂对被告人杨录怀、杨卯田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贾小兵

人民陪审员  张江潮

人民陪审员  任瑞治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雪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