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涪执字第928-1号申请执行人夏功全,男,汉族,生于1954年,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武凯,男,汉族,生于1955年,四川省蓬溪县人,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肖琳,女,汉族,生于1970年,住绵阳市涪城区,系被执行人王武凯之妻。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受理夏功全申请执行(2011)绵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被执行人肖琳在绵阳市高新区双碑四社10幢4号的房屋一幢及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期间,异议人肖斌向本院提出异议,称该房屋系异议人肖斌与被执行人肖琳合建,其中一、二、三层依照合建协议应属其所有,请求本院停止对异议该房屋的处置并解除查封。针对异议人肖斌所提异议,本院召集当事人双方及异议人召开了执行听证会。申请人夏功全委托代理人戴继武,被执行人王武凯委托代理人肖琳、被执行人肖琳及异议人肖斌到庭参加听证。经听证查明:王武凯、肖琳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1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夏功全诉王武凯、肖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8月25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肖琳在绵阳市高新区双碑四社10幢4号的自建房屋一幢及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属证照。因被执行人王武凯、肖琳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于2011年11月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对该房屋及土地进行价格鉴定。听证过程中,异议人肖斌出示“合伙建房协议”一份,协议注明了肖斌与肖琳合伙建房事项,并约定1-3楼归肖斌所有,但该协议为复印件,申请执行人夏功全对其法律效力不予认可;除此之外,异议人肖斌未提供其他证据。以上事实有(2011)绵民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2011)涪执字第928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现场照片、合伙建房协议(复印件)、执行笔录、听证会记录等在案,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异议人肖斌所提异议无证据证明其所称事实成立,故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异议人肖斌提出的异议。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在收到书次日起十五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员 徐德林
审判员 赵礼华
审判员 何 川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成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