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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522号

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陈亚发与陈亚发、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3
公开日期
2015-06-27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陈亚发,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522号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李华,总经理。被告陈亚发。被告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亚发。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亚发、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陈亚发、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到期债权)。担保人李华以其银行账号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超越化建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被告陈亚发、河南捷恩诚泳池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628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包括到期债权)。

二、冻结担保人李华交通银行郑汴路支行的银行存款862800元(账号:62×××72)。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华 伟

审判员 李启昱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