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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2103号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阳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