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阳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 搜索“”
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2103号原告李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
审 判 长 袁军
代理
审判员 高阳
人民陪审员 卢永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