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繁执字第0362-1号
申请执行人:高卫红,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
被执行人:万磊,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繁民一初字第0005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万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万磊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万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万磊的存款贰拾壹万元整(¥2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文革
审判员 朱玉宝
审判员 汪国强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 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