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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牡执字第218-2号

陈堂申与陈祥国、张东升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堂申,陈祥国,张东升,谢营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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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执字第21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

被执行人:陈祥国,农民。

被执行人:张东升,市民。

被执行人:谢营亮,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升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东升在莱商银行菏泽分行帐户62×××90内的存款900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张东升在莱商银行菏泽分行帐户62×××90内的存款24600元的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