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菏���执字第218-2号
申请执行人:陈堂申,市民。
被执行人:陈祥国,农民。
被执行人:张东升,市民。
被执行人:谢营亮,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东升有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张东升在莱商银行菏泽分行帐户62×××90内的存款90000元。
二、扣划被执行人张东升在莱商银行菏泽分行帐户62×××90内的存款24600元的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河君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