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24号原告孙艳。被告王雪涛。被告华安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希平。
原告孙艳与被告王雪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孙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曹玉玲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谭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