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初字第586号原告徐宁波。被告孙继武。被告孙瑞鹏。被告齐宝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宁波诉被告孙继武、孙瑞鹏、齐宝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强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继武、孙瑞鹏、齐宝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经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孙继武、孙瑞鹏、齐宝德银行存款人民币1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曲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国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