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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盐执字第0090号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4-12-20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盐城丰登微生物肥料制造有限公司,阜宁县富士阀门有限公司,周其国,陈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090号申请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洲,董事长。被执行人盐城丰登微生物肥料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东益大道3号。法定代表人邹惟,董事长。被执行人阜宁县富士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益林镇盐淮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其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其国。被执行人陈林。申请执行人南通兴江建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2)盐民初字第00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丰登微生物肥料制造有限公司、阜宁县富士阀门有限公司、周其国、陈林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丰登微生物肥料制造有限公司、阜宁县富士阀门有限公司、周其国、陈林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407404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其相应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洪全执行员  周益纯执行员  葛存珍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