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栖执字第598号

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农村信用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598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淀粉制糖厂。

法定代表人:贵宗平,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烟台黉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永勤,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韩永勤。被执行人贵宗平,系韩永勤之妻。第三人王进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与被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淀粉制糖厂、烟台黉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韩永勤、贵宗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烟台市莱山区初家农村信用合作社于2011年12月20日将该债权转让给烟台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烟台嘉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13日又将该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王进生,王进生于201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及催收的报纸公告等证据。经审查,上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第三人王进生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变更王进生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原申请执行人的权利义务,由王进生继受。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忠恒

审判员  李翔飞

审判员  隋连海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以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