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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340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张晓山与张素珍、张素青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山,张素珍,张素青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409号原告张晓山(120225197103052776),男,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白德强,天津正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素珍,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张素青,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河北省玉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山诉被告张素珍、张素青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玉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