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63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楠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段楠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638号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路89号。法定代表人张森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永刚。被告段楠楠,约3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楠楠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