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傅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133号原告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永良。委托代理人何国通。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傅村支行。负责人金国忠。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负责人陈根海。第三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傅村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第三人常州亿晶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97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昀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虞宣义人民陪审员 郑志民人民陪审员 骆巧美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夏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