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牡执字第283-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朱宝增与杨成功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菏牡执字第283-7号申请执行人:朱宝增,干部。被执行人:杨成功,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08)菏牡民初字第26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两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菏泽市南支行有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杨成功在中国银行菏泽市南支行账号41×××21账户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杨成功账号41×××21内的存款元至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本院开户行: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西城信用社。开户名称:菏泽市牡丹区会计算管理中心驻法院工作站。账号:91×××52)。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杨成功的账户(账号41×××21)至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河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红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