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41年10月29日,仪陇县度门镇人。委托代理人:郭伟,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2月18日,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永,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杨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吴俊青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审理前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