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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仪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民初字第558号原告:杨某某,男,汉族,生于1941年10月29日,仪陇县度门镇人。委托代理人:郭伟,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某某,女,汉族,生于1955年2月18日,住址同原告。委托代理人:黄永,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了杨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由代理审判员吴俊青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开庭审理前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俊青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 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