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巢民二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陈达荣与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达荣,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巢民二初字第00184号原告:陈达荣,男。被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达荣诉被告江西省中汉建设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达荣201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达荣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30元,减半收取3365元,由原告陈达荣负担。审判员 陈媛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鲍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