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黄执字第878-7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逄锦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黄执字第878-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117号。负责人赵为民,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徐建、蒋黎,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逄锦莲。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8)黄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33512.15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逄锦莲名下的位于胶南市大连路帝邦数码城1号楼东单元512户房屋一套,经评估后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2012年1月5日、2012年3月27日进行了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2年8月1日以最后流拍价格226840元变卖成交,买受人范永波于当日交付变卖款项226840元。据此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46882.9元、向范永波发还被执行人应承担税费453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03元,余款73517.30元退回被执行人逄锦莲,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黄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凯审判员 徐付波审判员 赵 卿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