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50号
原告:秦某,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桑桂光,亳州市谯城区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桂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张士中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