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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50号

秦某乙与王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6-05-29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秦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3350号

原告:秦某,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桑桂光,亳州市谯城区芦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8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周林。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某诉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桂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审 判 长  许 叶

审 判 员  张士中

代理

审判员  XXX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勇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