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吉丰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宝生,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于吉林省永吉县,公民身份号码:2202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两家子满族乡黑背村*组,现无固定住所。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7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八百元。于同年10月21日被释放。现因涉嫌盗窃,于2012年11月26日被吉林市公安局丰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12月7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以吉丰检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宝生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忠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宝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宝生于2012年10月30日3时许,在其租住的吉林市丰满区老会君旅店205房间内,趁同住该房间内的被害人岳强熟睡之机,盗得岳强人民币2750元及金戒指1枚、雷诺牌手表1块、三星5830手机1部;盗得被害人周小雷放在该房间内诺基亚5238手机1部。上述物品部分被崔宝生出售和换购。经鉴定,所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640元。盗窃总价值人民币6390元。盗得的现金部分被其挥霍,案发后,所盗部分款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崔宝生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崔宝生的犯罪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相一致。案发后,经公安机关追缴,已将现金人民币2400元、雷诺牌手表1块、三星5830手机1部返还给被害人岳强,将诺基亚5238手机1部返还给被害人周小雷。上述事实,被告人崔宝生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岳强、周小雷陈述,证人张金凤证言,吉林市丰满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被盗款物及销赃所得物品照片8张,抓捕经过2份、扣押物品清单2份、发还物品文件清单3份、情况说明2份、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表,辨认笔录及辨认现场照片7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宝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支持。被告人崔宝生曾因盗窃被处以刑罚,但其在被释放后的第9天即再次盗窃,主观恶性较深,可酌定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崔宝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2014年10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 洋
人民陪审员 王贵臣
人民陪审员 侯义全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卢秋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