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强,主任。被执行人周兵,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志良,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周兵、刘志良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