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烟牟执字第230号

烟台市牟平区观水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周兵、刘志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04-13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牟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观水信用社,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张华强,主任。被执行人周兵,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刘志良,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07)烟牟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周兵、刘志良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东

审判员  薛采东

审判员  唐春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牟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