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与何显煌、李美凤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2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负责人:许洪兵,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漠海,广东磨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显煌,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美凤,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云岩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昌山,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理人:何显煌,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云岩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何冬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法定代理人:何显煌,男,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云岩镇。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陈立明,局长。再审申请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何显煌、李美凤、何昌山、何冬梅、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下称第三工程局)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韶中法民二终字第82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太平洋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款内容明确、具体,并已以专章节、黑体字予以标识、注明,还提供了由投保人盖章确认知悉条款内容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单》,故应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原审判决仅适用未作规定的《合同法》、《保险法》错误。原审判决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在签确认书时未附上保险条款,属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判决仅依据当事人的陈述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严重违反程序法规定。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涉案确认书系在2010年12月18日签订,而涉案保险合同系在2010年12月22日签订,在第三工程局盖章确认书时太平洋保险公司并未附相关免责条款的事实,认定太平洋保险公司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涉案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并无不当。原审判决经庭审采信第三工程局经办人员甘建明的证言,程序合法。太平洋保险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瑞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