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户法执字第0016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1986年3月1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某,男,1957年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户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给付案件款2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22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已给付完毕,故应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2)户民初字第00955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戴超波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