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三民初字第124号原告李某,女,汉族,住河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6224。被告赵某,男,汉族,住河北省唐河县,身份证号码:×××2339。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268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袁朔霖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丽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