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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谢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谢**,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者号码:441302198108260**。

委托代理人: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邬**。

委托代理人:莫**,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已于2012年12月7日因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邬**)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侦查,对邬**本人刑事拘留,并对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园楼盘房产依法查封,对该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邬**本人账户依法冻结。因本案须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彭斌生

审判员  李海仁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