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湾法民一初字第15-1号
原告:谢**,女,汉族,1981年8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身份者号码:441302198108260**。
委托代理人:魏**,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
法定代表人:邬**。
委托代理人:莫**,该公司股东。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诉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查明惠州市大亚湾区公安局已于2012年12月7日因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邬**)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立案侦查,对邬**本人刑事拘留,并对被告惠州大亚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园楼盘房产依法查封,对该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及邬**本人账户依法冻结。因本案须以被告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彭斌生
审判员 李海仁
审判员 徐 黎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