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蔡小芬。本院在执行王春兰与蔡小芬债权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蔡小芬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陆正胜
审判员 陈豪龙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