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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62号

王春兰与蔡小芬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兰,蔡小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兰。被执行人蔡小芬。本院在执行王春兰与蔡小芬债权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蔡小芬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正胜

审判员  陆正胜

审判员  陈豪龙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