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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187号

李彬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1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李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驿民初字第187号原告李彬,女,1964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李季,河南豫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代表人刘四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5日,李彬为自己的豫Q×××××号小型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购买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2011年11月6日至2012年12月5日,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200000元,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110000元,约定有不计免赔。2012年7月28日20时10分,李彬驾驶豫Q×××××号小型轿车沿驻蚁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胡庙乡何庄处时,与沿驻蚁公路由西向东郝明会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郝明会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李彬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郝明会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彬支付抢救费用45436.95元。2012年8月10日,经驻马店市仲裁委调解,李彬向死亡受害人郝明会的近亲属支付赔偿款200000元(不包括已支付的抢救费用)。郝明会系农村居民,出生于1961年10月1日。李彬为维修车辆支付维修费6298.14元。李彬向死亡受害人郝明会的近亲属支付赔偿款后,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申请理赔,该公司向李彬支付赔偿款175348.32元。李彬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未足额赔付,而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同意赔偿原告李彬各项损失45000元,该款于领取调解书后2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由原告李彬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既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