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1018号原告孙全生。委托代理人王合庆,淇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方林。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淇县现代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淇县城东二公里(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金属镁厂内)。法定代表人姜予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培新,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全生与被告淇县现代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全生于2013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全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全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孙全生承担。
审判长 王树民
审判员 冯国庆陪审员 李 莉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学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