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塞执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刘x,女,汉族,1960年8月27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教育局家属楼。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58年2月24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住安塞县建筑公司三楼。申请执行人刘x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1日作出的(2012)延中民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4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确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王xx给付借款2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二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2150元、申请执行费2900元。2013年3月8日被执行人王xx与申请执行人刘x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行,该和解执行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延中民终字第0015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增兵
审判员 高明照
审判员 曹海义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高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