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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执字第219号

合浦县人民法院(2013)合执字第219号申请执行人曾╳╳与被执行人合浦县╳╳厂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曾XX,男,汉族,现住合浦县廉州镇。

被执行人:合浦县XX厂,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曾XX、苏XX等26户合浦县XX厂退休职工与被执行人合浦县XX厂返还退休金纠纷等26件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将已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人民币9440元平均分配,每人分得执行款36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暂缓支付。因此,该26件案和解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3)合执字第21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盛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邱俊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