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219号
申请执行人:曾XX,男,汉族,现住合浦县廉州镇。
被执行人:合浦县XX厂,住所地合浦县廉州镇X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XX,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曾XX、苏XX等26户合浦县XX厂退休职工与被执行人合浦县XX厂返还退休金纠纷等26件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将已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人民币9440元平均分配,每人分得执行款363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暂缓支付。因此,该26件案和解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的(2013)合执字第219号执行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盛华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邱俊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