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程泸科,女。被执行人付永波,男。本院在执行程泸科与付永波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毅桥 更多数据:
程泸科与付永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394号申请执行人程泸科,女。被执行人付永波,男。本院在执行程泸科与付永波离婚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民初字第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保田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张毅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