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一初字第00427号
原告:夏某,女,196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来安县。
被告:周某,男,1964年7月6日生,汉族,住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夏某于2013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夏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费用85元,由原告夏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何 文
二〇一三年三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冯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