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弋民二初字第00120-1号
原告:三井住友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相川敏文,总经理。
被告:万飞,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
被告:王立伟,男,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本院于2013年2月17日作出(2013)弋民一初字第00120号财产保全裁定,保全被告万飞、王立伟价值人民币36万元的财产。现原告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万飞、王立伟价值人民币36万元的财产保全。
审判员 唐胜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潘俊附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维持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