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59号原告河南天工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涂激扬,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王万爽,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西凡,男,197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工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西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天工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3日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天工集团物资供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89元,减半收取5294.5元,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殷玉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宛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