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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筠连民初字第368号

李德武与詹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12-08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武,詹生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德武,男,汉族,农民。被告詹生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武诉被告詹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武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生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武负担。

审判员  叶必全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余从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