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筠连民初字第368号原告李德武,男,汉族,农民。被告詹生伟,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武诉被告詹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武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詹生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德武负担。
审判员 叶必全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余从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