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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古民初字第29号

郑巧玲与蒋庆彪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1-02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郑巧玲,蒋庆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9号原告郑巧玲,女,1988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02011027),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大桥镇大桥村新街二支路5号1。委托代理人练志杨,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庆彪,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10273532),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吉巷乡高坑村矮树下二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巧玲诉被告蒋庆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巧玲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丽晶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光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