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29号原告郑巧玲,女,1988年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802011027),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大桥镇大桥村新街二支路5号1。委托代理人练志杨,古田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庆彪,男,1978年10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7810273532),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吉巷乡高坑村矮树下二弄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巧玲诉被告蒋庆彪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巧玲于2013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与被告已解决本案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系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丽晶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吴光谦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