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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鄂鹤峰法执字第00098-2号

朱传桂与谭金梅、李义成等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传桂,谭金梅,李义成,李浩,李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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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鄂鹤峰法执字第00098-2号申请执行人朱传桂,下岗工人。

被执行人:谭金梅,教师职业。

被执行人:李义成,下岗工人。

被执行人:李浩,湖南某大学任教。

被执行人:李璐,职业不详。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峰县人民法院(2010)鹤民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2日给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谭金梅、李义成、李浩、李璐所有的位于鹤峰���容美镇沿河路157号C幢负一层(原8、9号)816-11、816-12号仓库(房产证号:鹤峰房权证容美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振科

审判员  刘玉升

审判员  张兴民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黄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