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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台天执民字第1906号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淑权、李向艳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徐淑权,李向艳,陈达江,周小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天执民字第1906号

申请执行人: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

法定代表人:徐小敏。

被执行人:徐淑权,农民。

被执行人:李向艳,农民。

被执行人:陈达江,农民住:天台县白鹤镇费村1组4号。

被执行人:周小兴,经商。本院在执行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淑权;李向艳;陈达江;周小兴(2012)台天执民字第190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可再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2)台天商初字第0096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卫执行员 杨国保执行员 徐 斌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