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万国华.委托代理人黄征。委托代理人田卫民。被告纪永明。委托代理人吴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华与被告纪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华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万国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陈思航
万国华与纪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开民初字第0241号原告万国华.委托代理人黄征。委托代理人田卫民。被告纪永明。委托代理人吴正平。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华与被告纪永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国华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国华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万国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见习
书记员 陈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