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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韶武法行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曾枚女与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枚,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李洁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韶武法行初字第4号原告:曾枚女(曾用名“曾梅女”)。委托代理人:白根源,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迪翻。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法定代表人:游加慧,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俊彬,该局法制科民警。委托代理人:梁新华,该局工业中派出所民警。第三人:李洁文。原告曾枚女诉被告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及第三人李洁文公安行政处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于2013年3月5日作出《关于撤销韶公武(工)行决字(2013)第0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主动撤销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为此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枚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伟清审 判 员  张明华人民陪审员  宋韶虹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书 记 员  成燕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