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淮执字第00040号申请执行人蚌埠市诚信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小蚌埠镇王小沟村。
法定代表人:倪传兵,总经理。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张公山公园西侧2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2012)淮民二初字第000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蚌埠市飞达制罐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亮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许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