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朱民初字第257号原告刘德明。被告毕治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明与被告毕治波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丹丹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