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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390号

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仙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当事人
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仙步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金盾路52号“国栋·中央商务大厦”23楼C号。法定代表人黄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慧英,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飞,四川展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仙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北顺城街38号1-3-3-5。法定代表人叶淑兰。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仙步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仙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盛嘉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仙步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张金国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詹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