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399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住所地。
负责人:阳烽。
委托代理人:彭健苗,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羡,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
被告:周家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诉被告周家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传岳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白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