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拱民初字第378号
原告: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冬荷。
委托代理人:汪红妖、朱晓霞。
被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自贡天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720元,由浙江锦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陈颖浚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