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藁执字第00092号
申请执行人:魏振辉,男。
被执行人:闫龙飞,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海民初字第256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闫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闫龙飞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执行中查明:闫龙飞的家庭成员有闫龙飞、刘金叶、闫占良、张书香、闫冠语、闫语轩。因此,家庭成员一人名下的财产属于家属成员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闫龙飞、刘金叶、闫占良、张书香、闫冠语、闫语轩的财产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兵伟
二〇一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彦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