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刑执字第1344号罪犯夏磊。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日作出(2008)东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夏磊犯贩卖毒品、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3000元。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1年8月6日止。2011年9月8日,本院作出(2011)一中刑执字第39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夏磊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3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夏磊于2008年9月16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1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3年1月1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夏磊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夏磊减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洪
代理
审判员 张建辉
代理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史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