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方志祥与叶爱潮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志祥,叶爱潮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25号原告:方志祥。被告:叶爱潮。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志祥诉被告叶爱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方志祥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书记员 孙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