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二初字第184号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济南市无影山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海,该研究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贾学忠,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传德,该研究院职工。被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西路134号。法定代表人商永献,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汤晓恒,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诉被告河南省物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于2013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负担。
审 判 长 李忠贤
人民陪审员 杨小萍
人民陪审员 申守杰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