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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涪执字第591号

龙飞申请执行绵阳市应用物理岩土工程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龙飞,绵阳市应用物理岩土工程研究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涪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龙飞,男,汉族,生于1973年,住魏城镇。被执行人绵阳市应用物理岩土工程研究所。案由劳动争议本院受理龙飞申请执行绵阳市应用物理岩土工程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应用物理岩土工程研究所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乾兵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