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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106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3-06
公开日期
2015-01-07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106号原告李某某。被告宋某某。本院于2013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3月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海涵

二〇一三年三月六日

书 记 员  秦建北 关注公众号“”